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1.目的
医疗知情同意书是医生对病人进行详细解释说明的具体表现方式,是证明医患双方告知同意履行的主要措施,也是为了减少医疗纠纷的有效方法。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医疗知情同意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2.范围
2.1各种手术操作,包括外科、妇科、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烧伤科、美容整型科等各科室各种住院患者手术,医学美容、大月份人工流产、体表小肿瘤切除等局麻下进行的各种门诊小手术。
2.2胸腔穿刺、腹腔穿刺、腰椎穿刺、骨髓穿刺、鼻窦穿刺、脑室引流等各科各种侵入性的诊疗操作。
2.3一般情况下没有危险,但是因患者病情危重,有可能引起意外风险的操作,如心脏病患者、颅内压升高患者插入气管导管、胃管,胃镜或支气管镜等内镜检查,插入膀胱镜或导尿管等可能引起强烈神经反射,易引起心脏停跳等情况。
2.4可能引起强烈过敏反应的药物及其敏感试验:如青霉素、普鲁卡因、碘造影剂等。使用具有毒性或成瘾性的药物:如吗啡类止痛药物、化疗药等有强烈毒性或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
2.5各种麻醉技术。
2.6诊断不明确等情况下的试验性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如发热待查实验性药物治疗、开腹腔探查手术等。
2.7输血及使用血液制品。
2.8技术方法本身没有生命危险,但是经济花费大,给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也必须事先征得患者同意,并且讲明花费与治疗效果之间的关系,如有可能应给患者一个在高花费和低花费治疗方法之间的选择机会。具体标准由各个科室根据本科特点自行掌握。
2.9拒绝检查、拒绝吸氧、拒绝尸解、拒绝治疗、转院风险等。
2.10其他,器官组织切除、无陪人的检查、贵重用药、贵重检查、超社保范围需告知签字。
3.定义:无
4.内容
4.1要求签署同意书的范围
4.1.1各种手术操作。包括外科、妇科、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烧伤科等各科室各种住院患者手术;医学美容、大月份人工流产、体表小肿瘤切除等局麻下进行的各种门诊小手术。
4.1.2胸腔穿刺、腹腔穿刺、腰椎穿刺、骨髓穿刺、鼻窦穿刺、脑室引流等各科各种侵人性的诊疗操作。
4.1.3一般情况下没有危险,但是因患者病情危重,有可能引起意外风险的操作。如心脏病患者,颅内压升高患者插入气管导管、胃管、胃镜或支气管镜等内镜检查,插入膀胱镜或导尿管等可能引起强烈神经反射,易引起心脏停跳等情况。
4.1.4可能引起强烈过敏反应的药物及其敏感试验:如青霉素、普鲁卡因、碘造影剂等.使用具有毒性或成瘸性的药物:如吗啡类止痛药物、化疗药等有强烈毒性或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
4.1.5各种麻醉技术。
4.1.6诊断不明确等情况下的试验性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如发热待查试验性药物治疗、开腹腔探查手术等。
4.1.7输血及使用血液制品。
4.1.8技术方法本身没有生命危险,但是经济花费大,给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也必须事先征得患者同意,并且讲明花费与治疗效果之间的关系。如有可能应给患者一个在高花费和低花费治疗方法之间的选择机会,具体标准由各个科室根据本科特点自行掌握。
4.1.9其它。
4.2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方法
4.2.1统一格式的“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主要适用于各种基本穿刺,以及各科室的小手术等简单的操作。
4.2.2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用于各种住院患者的手术。
4.2.3各科室特有的特殊手术或操作知情同意书。比如心导管检查、冠脉支架手术、心电生理等介人治疗、生殖医学、化学治疗等。由各科室按照统一格式并根据本专业技术特点设计,各科应统一谈话内容及其要求。
4.2.4麻醉知情同意书,由麻醉科设计使用。
4.2.5花费较大的医疗活动和试验性诊断治疗、各科特有的小型检查治疗,以及上述内容不能涵盖的医疗护理等工作中有必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可以不签署专门的知情同意书,而在病程记录中加以注明,由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
4.2.6其它。
4.3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注意事项
4.3.1除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不是患者本人签名者必须先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书上患者指定的代理人签名。
4.3.2一般情况下重大的治疗或检查方法必须有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手术必须有手术者本人亲自与患者及其家属谈话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特殊情况下(比如夜班、急诊)可由住院医师办理,但是应将谈话内容和结果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
4.3.3必须将有关问题用群众能够听懂的语言。详细、客观、准确。真实地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清楚,并用科学的医学术语记载在知情同意书或病历中,包括诊断、治疗或检查名称、手术、治疗或检查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或风险的程度及其后果,然后由患者和医师签字。
4.3.4如果患者意识清楚并有法定的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要求由患者自己亲自签字。
4.3.5如果涉及到保护性医疗制度,可以先向其亲属解释,请其亲属决定是否向患者讲清楚病情及治疗方法。如果患者家属不同意告知患者,必须由患者签署委托家属代理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4.3.6患者文盲不会写字时,可由患者指定其亲属等人代理签字。
4.3.7患者没有法定的行为能力时,如12岁以下儿童、精神患者、昏迷、休克、双手外伤无法签字等,必须有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理签字。
4.3.8当上述人员均不在场,患者意识不清又必须立即抢救患者生命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紧急避险”的原则处理,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后先进行治疗,并且尽快通知患者亲属。
5.附件:无
6.相关文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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