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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科、转院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29 10:35:17本文来源: 宣传科

1.目的

规范转院转诊,保证患者安全及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使患者得到好的诊疗服务。

2.范围

医务人员、患者。

3.定义

限于本院技术和设备条件,医师在疑难、危重等特殊患者的临床诊疗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须转到具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院(上级医院、专科医院等)继续治疗;或经治疗后患者病情稳定后或处于康复期,可转到具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院(专科医院、当地医院、社区医院等)继续治疗。

4.内容

4.1 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室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出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按联系的时间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室,并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转入科主管医师应写转入记录。

4.2 转出、转入病员科室间必须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凡诊断明确的病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收。

4.3 接诊、分诊失误的病人,首诊科室亦应当认真诊查并写好病历。然后请有关科室会诊,如遇急、危、重病人则应先抢救后请会诊,不允许推诿。

4.4 因我院条件所限而诊治困难的住院病人,由科内讨论,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批准,并征得上级医院同意后方可转院,转出科室应负责写好转院病历摘要。

4.5 凡危重病人不允许转院,确因我院条件所限,由科室提出会诊申请,由医务科负责联系上级医院协同会诊、抢救。因我院设备条件所限需转院者,亦应先进行处理,待病情稳定后,并派专人护送方可转出。同时写好病历摘要。

4.6 住院病人或家属要求转院者,科室首先要做好说服工作。说服无效,报请医务科同意,病人或家属签字后方准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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